政策解读《日照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20211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45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175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1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

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 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45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135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100元、15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市级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四、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补助项目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2)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 37/T 27222015)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

3)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

4)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3.补助标准

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为原则,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村级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具备集中居住条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可提供居住服务。

2.补助条件

1)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2)设施建设达到《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相应星级的标准要求。

3)承诺在申请补助后一年内参与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获得相应星级(如未在一年内参加等级评估并获得所承诺的星级,将取消差异化运营奖补申请资格)。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承诺取得的星级等次标准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4万元、三星级5万元补助(该项补助首次按相应等级拨付50%,待参加评估取得星级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农村单纯建设助老“小餐厅”每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以中央厨房连锁运营实施配送餐的每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参照《日照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市级资金差异化奖补方案》(日民〔202130号)。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

(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

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10000元、7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每年按照相应标准的三分之一发放补贴。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20211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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