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随着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历城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

  按照联合国标准,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7%,即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3月,历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3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4%,人口老龄化趋势较为严重。目前全区共有养老床位2626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足17张,与2020年全省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40张养老床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近年来,全区上下围绕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养老床位缺口较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够完善,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等。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互动发展,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生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街镇,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居家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覆盖城乡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区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就业岗位大幅增加,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生产老年人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涌现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强化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打造养老服务知名品牌,以“阿里山老年公寓”为龙头,辐射带动一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改善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

  1、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办法,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区发改委、民政局、老龄办、统计局、市规划局三分局,以黑体字标明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科学规划并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底前按照集中、方便的原则,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以发挥综合效益,提高使用效率,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市规划局三分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分局、民政局、老龄办、商务局、卫生局、房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体育局)

  3、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依托行政村或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闲置的文化大院、校舍及其他可利用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扶贫解困工作的意见》,对经市乡村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17个特困村,按照因地制宜、因村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全力推进幸福院建设。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特困村,利用2年时间全部建成农村幸福院;对于人口较少、不适宜建设农村幸福院的特困村,倡导资源共享,老年人可以到临近农村幸福院享受日间照料服务。农村幸福院按照 “村级管理、互助服务”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于日常运营经费不足的特困村幸福院,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定运营补助。(区发改委、市规划局三分局、乡村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分局、农业局、老龄办)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老龄办)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依法依规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区民政局、发改委、市规划局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人社局)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老年人区分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分类提供相应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延长居家养老人员的服务时间,满足居家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愿望和需求;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或家政、餐饮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虚拟养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老年助餐点、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互助点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价格合理的多样化服务和产品。(区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文广新局、体育局、工商局)

  4、完善和提升居家信息服务。通过居家信息呼叫服务系统,努力在紧急救助、居家养老、家政、物业、维修、咨询、保健、配送、代缴代办等方面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规范、高效的上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居家信息平台专业服务人员队伍,全天候为民服务。健全和完善全区居家信息服务网络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居家信息服务系统功能升级,不断拓展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区民政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

  5、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开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鼓励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区民政局、老龄办、文广新局、卫生局、教育局、体育局、妇联)

  (三)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养老服务市场

  1、大力开发养老产品用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康复护理器械等老年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法律服务、老年教育、健康养生、精神慰藉、异地养老等服务,形成养、疗、研、学、乐等一条龙产业体系,增加老年产品供给。加强老年产品用品市场监管,健全标准规范,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市场行为。(区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老龄办)

  2、积极培育产业集群。编制养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养老知名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的养老产业集群。鼓励街、镇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养老基地。依托现有产业园区,统筹建立集老年产品研发、检测、生产、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展览展销等一体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形成完整的老年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医疗研发、区域性金融中心、区位交通等优势,大力发展生活照护、康复保健、老年用品、休闲旅游、老年地产、养老服务培训、金融服务等市场,培育一批专业、诚信、服务质量高的企业和机构。以阿里山老年公寓品牌为龙头,建设集自理老人幸福家园、失能老人护理之家、失智老人团体家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配膳中心、养老产业研发与培训中心等为一体的养老产业服务基地。(区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老龄办)

  3、拓宽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的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吸引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区金融办、财政局、民政局)

  4、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实行养老机构保险费补贴政策,通过政府和养老机构共同负担的方式,为历城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使老年人享受到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区金融办、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

  5、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区慈善总会)

  6、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区文明办、团区委、教育局、民政局、老龄办)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适当降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社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查体,广泛开展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鼓励医院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或增加老年人病科床位,鼓励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区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

  (五)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

  1、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区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

  2、强化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强化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组织开展初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3、落实养老服务人员待遇。坚持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逐步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4、推进养老社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区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

  (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运营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区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民政局)

  2、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经营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五保供养机构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对接收安置五保供养对象的养老机构,政府要按规定标准转入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区民政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

  3、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养老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平等竞争、有序发展。(区物价局、民政局)

  4、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应由政府供养的困难老年人和政府向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向社会购买。(区财政局、民政局)

  四、政策措施

  (一)保障土地供应

  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可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要合理安排用地,区、街(镇)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经市、区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协调机构界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合理确定出让价格,优先保障供应。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农业局、住建委、民政局)
  (二)实行税费优惠

  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及省、市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区国税局、地税分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残联、环保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区政府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资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1、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对居住在城区街道办事处,历城户籍的孤寡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贫困老人、80周岁以上空巢低收入老人,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并免费安装呼叫服务设备。(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2、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街道综合型养老服务设施,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分别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开办补助,建筑面积750-1600平方米(不含)的给予5万元开办补助,建筑面积300-750平方米(不含)的给予4万元开办补助;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城市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建筑面积每年给予4-2万元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建设的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1万元运营补助。开展区级农村示范幸福院评比活动,每年评选5处区级农村示范幸福院,并给予每处3万元资金奖励。(区财政局、民政局)

  3、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根据老年人的愿望和需求,在上级政策规定的20个小时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时间,确保居家老年人享受到更好的照料和服务。(区民政局、财政局)

  4、完善和提升居家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城乡老年人的信息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信息服务中心配备8-10人的专业化社工队伍,全天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日常家庭生活服务。按照省、市要求,等额配套居家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以推动居家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拓展服务范围。(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5、采取以政府补贴为主、养老企业适当负担的方式,为在历城辖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历城籍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经营风险,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区民政局、财政局、保险公司)

  6、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参加初级护理员培训,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对参加初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具体扶持条件、补助办法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构

  区政府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区发改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卫生、物价、税务、老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发展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机构。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区发展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做好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保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强化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场所、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对政府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收支及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用途,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营造社会环境

  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六)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省、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办法。区政府将依照省、市绩效考评办法,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际效果和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工作成效不明显、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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