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监管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具体执行中如遇问题,望及时反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监管分局              

                            2021929             

 

 

 

 

 

 

 

 

 

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在淄博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出质,取得银行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专利中介服务、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组成,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审核评价评估、保险、担保和融资服务。联盟工作的具体事宜按《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章程》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注册商标。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原则上最近两年连续经营业绩为盈利;

(四)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实质性有效使用阶段;

(三)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已应用,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质押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已经终止的;

(四)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五)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专家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指导、监督联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二)市财政局参与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独立评价。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参与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指导,监督银行做好贷款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的银行提供政策支持。

(四)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负责协调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险、担保、银行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拟质押知识产权提供评价服务支持;保险、担保、银行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保险、担保、信贷服务支持。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商标证书及商标注册续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五)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和企业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评价报告;

(七)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商标权人同意以注册商标出质的书面承诺;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办理贷款程序

(一)进入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的贷款企业,由联盟中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价后推荐给联盟成员,做贷前资格审查,贷款企业可自行确定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贷款中,经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金额的6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40%;经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分别承担损失金额的60%和2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20%。其后经追索收回的贷款本息,按比例予以分配。

(三)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超过贷款人债权本息及依法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借款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者未能处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索借款人其他财产。

第五章  申报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借贷双方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后,由申请人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应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四)质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央、省、市政府及本办法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目标表)分别报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对区县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贴息的材料

贷款企业还本付息后,应填报《淄博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书》,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保单等)及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三)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四)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价值分析报告。

(五)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六)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六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进入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的企业办理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融资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本付息后次年一次性拨付。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保险费2年的资助分别为80%、6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 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当年一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不超过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对质押知识产权发生的评估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资助,且单项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与银行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形成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后,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最高不超过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贷款发放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另外最高不超过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金融部门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盟之间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解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第十九条  市级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及知识产权保险、评估评价补助,根据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对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合格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贷款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公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报指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之日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联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年度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031日,《淄博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淄知字〔2018〕4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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