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1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2月22日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精神,为了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国家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大强美富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构建京沪之间创新创业新高地和总部经济新高地,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围绕我市“1+454”工作体系,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了加强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五条,重点包括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基金架构、管理机制、投资方向、设立程序、收益分配、风险控制和考核监督等方面内容。

(一)基金架构

根据《管理办法》,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联动投资架构模式。第一级,由市、区县财政出资300亿元设立新旧动能转换政府引导基金;第二级,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并争取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第三级,母基金再通过投资参股若干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提出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基金管理机制。一是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顶层决策机构。二是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三是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设立、投资、运营的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查。四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五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投资决策、监管等工作。

(三)基金重点支持领域

《管理办法》明确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创投、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城市更新、招商引资并购等六大领域。其中,产业创投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类、文化旅游类、招商引资并购类基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另外,引导基金也可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和项目基金。

(四)基金投资及反投比例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产业创投、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并购类母基金,引导基金一般按20%比例出资;对于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类母基金,引导基金一般按10%比例出资。另外,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企业或出资设立子基金,其中,对项目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对单只子基金出资占比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母基金可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子基金,也可直接投资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其中,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占比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对单个项目企业的直接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

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城市更新类基金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投资济南市项目。对于产业创投、招商引资并购类基金,对市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济南市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的80%;对市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济南市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的70%。

(五)基金设立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新设母(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经政策审查委员会的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最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实施。

(六)基金激励政策

《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让渡政策做出规定,鼓励母(子)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对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对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七)基金风险控制和考核监督

《管理办法》强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通过严把基金管理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托管银行管理、建立基金投向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控制政府债务有关政策、严格引导基金退出机制等方式,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基金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投资比例,重点监督管理母(子)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


政策原文:济政办字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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