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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40%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的部署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115种省增补药品剂型,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商保险药品目录,所调出药品的费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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