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在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为有效指导我市相关地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支持范围与标准
(一)支持范围: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5个方向。
(二)支持标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支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三、资金申请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二)未获得我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资金支持;
(三)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工作量;
四、资金下达及调整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投资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五、监管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并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50%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可参照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项目单位申报过程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通报。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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