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卫发〔2020〕12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初步拟定了《威海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文件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级及我市出台类似文件情况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标志着医养结合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卫生计生委等10本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84号),标志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正式开展。我市医养结合工作起步较早,2016年获第二批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市,2018年被确定为首批6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之一,所辖4个区市全部获批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2017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7〕82号),2018年市政府成立威海市建设全省医养结合工作示范先行市领导小组,28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制订重点任务部门责任清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督导,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跟踪落实,全市医养结合示范市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二、我市工作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医养结合工作部署要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初步建立起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市拥有医养结合服务机构150余处,开放养老床位3.5万张,其中医养结合床位1.34万张;全市拥有护理院(护理中心)9处、老年病医院1处,23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10处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执业许可(备案),9处二级以上医院设置老年病科,4处二级以上中医院均设置康复科。全市创建5处省级、16处市级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建设8处省级、12处市级医养结合示范镇街。

三、《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我市《工作方案》以推进国家和省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在我市落实落地为宗旨,立足我市实际确定总体目标,提出了11项重点任务和6条保障措施。

重点工作任务方面,提出深化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养结合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价格政策,明确支付边界,推动医养结合与健康相关产业融合,丰富健康养老商业保险供给,壮大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等任务。

保障措施方面,强调了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加强资金扶持,减轻税费负担,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强化行业监管等方面的现行政策。

四、《工作方案》与上级文件的区别

《工作方案》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重点是明确工作任务、量化推进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推进居家和社区医养服务方面,提出“逐步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及家庭病床服务,探索建立居家护理服务模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环翠区开展家庭病床试点,逐步调整扩大保障范围。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2022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等工作任务。

(二)在加强医养机构建设方面,提出“鼓励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失智症照护专区,打造一批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项目。2022年底前,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床位总数55%以上。积极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打造两院一体模式,到2021年年底,每区市至少有3家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当地敬老院开展紧密型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等目标。

(三)在发挥中医药作用方面,提出“打造一批具有中医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在基层推广7类20项中医适宜技术,实施中医适宜技术惠民工程,鼓励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2022年底前争创1处省级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等举措。

(四)在规范化管理方面,提出“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2年底前,全市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创建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安宁疗护全覆盖”等业务工作目标。

(五)在产业融合发展方面,提出“发挥我市中医药优势,强化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带动作用,持续发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积极推荐医用食品类项目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任务目标。

(六)在明确医养支付边界、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面,提出“在现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基础上,稳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到2025年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等阶段性工作目标。

(七)在减轻税费负担方面,明确了“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养老补助政策。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等具体政策。

(八)在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方面,增加了“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多机构备案,动员吸纳退休护士从事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内容。

(九)在行业监管方面,提出“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估等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协调推进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长护鉴定和长护保险基金拨付流程进行监督,加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等具体举措。

(十)为了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强调要“巩固提升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扩大示范镇(街道)覆盖面,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服务典型;建立部门分工合作机制,加强定期调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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