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6年3月29日,区行政办公室印发了《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6〕13号)。现因《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条款修订、搬迁避让补助标准提高以及我区机构优化后职能职责调整等原因,按《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需要参照上级文件对《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我局于2020年11月启动修订工作,于2021年2月2日完成各单位及社会意见征求,未收到修改意见。在2021年3月报经党工委政法办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形成了本《管理办法(送审稿)》。2021年7月,本《管理办法(送审稿)》经管委会2021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后,形成本《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原则、资金的使用原则、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明确:
(一)管理原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规划、注重时效”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是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的安排范围。《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对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安排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纳入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必须属于该《管理办法》第五条六个项目类别中的一项。二是项目管理。《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除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第八条、第十条对项目申报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三是资金管理。该《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区财政按照一般性财政收入的5‰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应属于该《办法》第十六条六个费用类别中的一项。
(三)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同时,对截留、挪用、挤占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因上位规范性文件修订,将《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四条中“《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修订为“《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7〕1080号)”。
(二)因机构优化后单位名称、职能职责发生了改变,将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职责并入经开区管委会,故对条文中相应的单位名称及相关权利事项单位进行了调整,将《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三)根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46号)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搬迁避让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具体报批程序按照《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调整为“补助标准及报批程序按照《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按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解释”的规定,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地防办负责解释”删除。
(五)因文件修订后实施时间调整,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办法实施时间调整为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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