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平台政策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平台政策

一、申报通知

每年4月份左右,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工作重点任务,编制科技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科技平台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是大足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科技平台研发方向与服务领域应当符合产业技术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需求,应当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或设施条件、结构合理的研发或服务人员队伍,以及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研发平台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三、申报程序

科技平台申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区科技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布平台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时间不低于一个月。申报材料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具体条件、经费支持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二)平台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三)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区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形式审查通过的平台,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审核;由专家组论证平台的可行性,并给出认定意见。

(五)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且由区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专家库”中抽选。

(六)对专家组认定通过的平台在区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授予相应的大足区科技平台名牌。

四、激励政策

经费支持原则:

对初次认定授牌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初次认定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6万元后补助奖励;对初次认定授牌的科技创新工作室、科技专家大院给予3万元后补助奖励。

科技平台类别及认定条件

科技平台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工作室等科技研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家大院等科技服务等平台。

新型研发机构

一、定义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国内外开放合作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的组织或机构。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进行申报。

(二)在大足区内注册和运营。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大足,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投资机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或合作共建。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设施。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核心研发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研发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有固定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并且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1/3。

(七)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八)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单位、科研人员当前科技信用分应不低于8分,且无逾期未结题项目。

产业技术研究院

一、定义

产业技术研究院是以结合高校院所资源与我区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重点,由高校院所依托优势学科资源、龙头企业依托行业资源,联合投资机构等共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资本化运作、实体化运行、国际化发展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二、组建模式

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由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牵头,按照以下两种模式组建:

(一)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产研院

高校院所应依托自身特色优势学科和知名科学家团队资源,采取“校企共建、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市场驱动”模式,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院所可以“现金+设备+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入股,并改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及人事管理制度,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提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龙头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综合实力较强。龙头企业应整合业内优势资源,采取“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校企协同、多元投入、市场驱动”模式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龙头企业可以“现金+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入股,并协助产业技术研究院通过发布技术需求、委托项目研发、开放市场资源等方式与高校院所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为业内企业提供开放平台。

三、认定条件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创新运营管理机制,连接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成果市场需求、企业产品研发需求,释放高校院所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大足转移转化。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瞄准尖端技术、产业前沿开展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与服务、人才培养等业务,通过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在大足区域内注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财务结构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实行实体化运行。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坚持资本化运作,发起设立并管理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金,通过“投资项目+孵化企业+交易成果”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人才团队和科技型领军企业,实现自我造血、可持续发展。

(五)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国际化合作机制,连接全球最具活力的创新资源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吸引聚集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技术创新中心

一、定义

技术创新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认定条件

(一)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的外部条件: 

1.重点产业或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形成了对科技创新的共性需求或紧迫需求;

2.重点产业或行业科技创新拥有了一定基础,具备了科技资源集成的基本条件。 

(二)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区级以上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市内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2.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和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技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2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5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条件;

(五)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企业,且为区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已建有内部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科技示范基地

一、定义

科技示范基地是农业科技成果中试与示范的平台,是连接科研与生产的桥梁,是培养人才和开展技术培训的课堂。其主要功能是:科技成果的中试、转化、技术集成与示范、科技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

二、认定条件

(一)科技示范基地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科技研发力量,有适用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有资金配套能力。

(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规模200亩以上,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发展潜力,带动农民增收明显。

(三)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主导产业明确,建设的科技内容有先进性,具有区域特色和发展优势,能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

科技创新工作室

一、定义

科技创新工作室是以本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技能专家或首席技师牵头,多部门、多专业的各种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共同组成,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节能减排降耗技术推广、应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团队。

二、认定条件

(一)硬件设施完善:具有功能明确的固定场地、必要经费、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突出技术专长。

(二)工作制度健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符合实际的创建制度和比较完善有效的活动内容与形式,注重“传、帮、带”,与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紧密衔接,推动职工创新。

(三)活动开展经常:团队和成员能主动积极承担并完成本企业技术培训、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实施完成情况正常。

(四)创新成果突出:团队近2年至少申请并取得专利2件以上或完成1项本企业技术攻关、产品创新等成果,并转化应用。

(五)经济效益显著:工作成效对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二、功能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本区范围内;

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6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

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众创空间

一、定义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认定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实际场地设立在大足区内,其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大足区登记注册。

(三)成立运营时间满12个月。

(四)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五)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六)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七)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八)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十)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星创天地

一、定义

星创天地是指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本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具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内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能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带动农民脱贫致富;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五)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要有创意创业空间、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条件;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其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六)具有较好的支撑保障机制。实施财税、金融、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技术参股、利益分红、股权转让等利益共享机制,积极探索长效稳定的运行机制。

科技专家大院

一、定义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以下简称"专家大院")是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统筹城乡科技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基层农业科技研发基地的有效载体

二、认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依托主体。专家大院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大足区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技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依托单位主营产业为区内优势特色产业且具有一定规模,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能力,对所在地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二)有必备的硬件和软件。其中,硬件设施包括:包括专家起居室、办公室、实验室、培训室、图书室、网络室,以及专家公示栏和宣传展示长廊。软件条件包括:专家大院管理文件,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实验室操作规程等。

(三)有稳定的专家团队。专家大院要有5名以上覆盖全产业链的科技特派员组建的专家团队,其中,首席专家是全市农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专家大院依托单位与专家团队(或首席专家)签订有科技合作协议,且已开展科技服务1年以上。

(四)在商业模式创新、长效运行机制、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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