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
现将《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
2021年9月6日
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办发〔2021〕5号)要求,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拓展引才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引才作用,加速集聚各类人才来攀创新创业,为推动“三个圈层”联动发展,建设川西南滇西北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为攀枝花引进各类人才的工作联络站。工作站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合作共赢”原则,面向“三个圈层”,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设立。
第三条 工作站设立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设站申请受理、业务指导、联络服务、管理考核、经费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设立
第四条 设站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1.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必备办公设备,具有人才服务工作制度、日常运转经费保障;
2.掌握一定数量的人才智力资源和创新项目信息,具有丰富的招才引智工作经验,能够持续为攀枝花引进各类人才;
3.具有与当地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协调和服务能力,具备承办攀枝花举行招才引智活动的能力。
4.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年引进本科及以上大学生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达 10人;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年推荐引进大专及以上大学生或中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达30人。
(二)高校或职业院校设立人才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1.开设专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对人才的需求;
2.与我市有较强的产学研和人才引进培养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工作站的认定程序:
1.凡有意设立工作站的组织或机构,符合设站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站申请;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设站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议,根据年度设站名额择优提出设立工作站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3.经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设站单位签订《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并授予“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牌。
(二)高校或职业院校设立人才工作站的认定程序:
1.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设站条件的高校或职业院校进行调查摸底,综合考量高校专业设置、毕业生来(留)攀就业创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等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高校或职业院校;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合作意向高校或职业院校签订《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授予“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牌。
第六条 提交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工作站需提交:1.《攀枝花市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固定办公场所证明;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5.引才成功案例(人才、项目引进、招聘活动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工作站职责。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工作站职责:
1.宣传攀枝花市发展环境、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产业布局;宣传推介攀枝花的创新创业政策、人才政策、人才工作先进做法和人才典型;定期发布攀枝花人才需求目录和引才公告。
2.建立人才资源库,统计报送人才基本状况、高层次人才需求及专家人才创新创业需求情况;
3.配合做好我市举办招才引智专场招聘、重大人才交流、人才项目对接洽谈、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人才智力招引、合作与交流活动;
4.协助申报创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等人才载体;
5.完成其他交办的相应事项。
(二)高校或职业院校工作站职责:
1.推动高校选派干部来攀挂职,积极对接我市选派干部到高校科技、学生、就业等部门挂职锻炼;
2.协助开展攀枝花市发展环境、人才政策、创新创业政策、重点企业等宣讲活动,支持配合我市举办校园专场招聘、重大人才交流、人才项目对接洽谈、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人才智力招引、合作与交流活动。运用高校就业信息平台等渠道定期发布攀枝花市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信息;
3.支持高校人才及团队来攀创新创业,协助组织高校专家参与我市专家服务企业活动,促进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及成果转化;
4.协助建立攀籍学子库,积极动员学生来我市参加实践、实习、见习等活动,推荐应届毕业生来攀留攀就业;
5.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合作办班、人才定向培养等工作;
6.联合开展招才引智、人才载体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等相关调研课题研究。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动态保持20家左右,管理期两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期满不再续约的,自动终止工作站资格。高校或职业院校工作站根据我市引才工作重点区域布局的需要进行设立,成熟一个,挂牌一个,合作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经校地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期满不再续约的,自动终止工作站资格。
第九条 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由设站单位择优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联络,站长及工作人员不宜频繁变动,确需变动的及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设站单位开展年度评估评价。
(一)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站开展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工作站建设及经费使用情况,人才政策宣传、人才统计及需求信息征集,人才引进及人才项目申报、人才招引活动参与等情况。年度评估不达标的撤销设站资格。不达标情形包括:评估结果与设站标准差距较大;不配合开展招引活动、需求征集;工作站有名无实,没有配备站长、工作人员等。
(二)对高校或职业院校人才工作站开展年度评价,重点评价科研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项目落地、毕业生推荐及其他人才合作等情况,促进校地合作深化提升。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的高校和职业院校,为在攀企业成功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来攀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成功引进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来攀就业的,按4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按照《<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就业奖补等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评选40%年度评估(评价)优秀的人才工作站,按评估(评价)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工作补助或相当经费的建站补助,其中40%用于具体从事人才政策宣传、人才招引等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所需费用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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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年9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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