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统一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

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建设统一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

为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立完善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对相关市场主体形成硬约束

近年来,中国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助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10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了多项规范性要求。包括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特别强调要防范以规避公开发行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为目的、实质上将低信用高风险的债券出售给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较弱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禁止出借债券账户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规避内控或监管,禁止为他人规避内控或监管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对本报记者表示,《意见》提出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禁止了结构化发债等行为,也明确了相关担保和责任的边界,对市场主体形成了硬约束。“《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响应宏观调控。”

加大处罚和市场退出力度

《意见》反映出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在信用评级行业规范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级别调整、更换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和市场退出力度。

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同时,《意见》要求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

宗良表示,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规范程度、开放程度还不高,《意见》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债券市场。

统筹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意见》要求,推动更好地保障各类合格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债券风险与投资者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扩大投资者群体范围。推动社保基金、年金基金、养老金“第三支柱”等中长期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稳步培育和拓展高收益债券投资者群体,降低商业银行持债占比

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意见》明确,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统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稳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

“形成统一开放的债券市场,不是一蹴而就的。”宗良表示,未来应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的市场化和法制化水平,稳步扩大双向开放。(记者 徐佩玉)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