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雇用农民工企业的助推和帮扶作用,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对符合预留份额采购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前,将采购预算中不低于40%的比例专门授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允许供应商以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险单、信用证、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约担保。对中小企业全部免收履约保证金,如确实需要收取的,按照合同金额的4%收取或采用履约保函形式。
3.压缩合同签订时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4.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工作。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发挥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务功能,通过运用“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务”模式,实现平台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企业中标就能申请融资,降低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成本。
二、畅通支付渠道,提高采购效率
1.建立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5%,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2.提高支付效率。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通过管理平台在线申请资金支付,并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允许并鼓励供应商提供电子发票。
3.实现政府采购资金在线支付和进度查询,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向供应商及时反馈款项支付情况,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为预算单位、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线上服务,营造更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三、拓宽投诉渠道,保障合法权益
市直、县区投诉受理电话、传真、邮箱及邮寄地址在菏泽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全部公开。拓宽供应商投诉电子渠道,在菏泽市政务服务网、菏泽市财政局公众号、菏泽市政府采购网、交易系统质疑窗口均可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并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依法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使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让社会公共监督政策落实。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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