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开发区、高新区财政金融部、综合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专利资助政策,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菏财企〔2019〕11号)中部分专利资助政策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专利申请和专利年费资助。即菏财企〔2019〕11号文件中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废止,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废止。
二、取消专利代理中介服务费资助。即菏财企〔2019〕11号文件中第十四条废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他各项规定仍按菏财企〔201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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