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利用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政策,知晓内容,正确理解,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贯彻实施,重庆市大批砂石矿山关闭,长江沙全面禁采,全市建筑用砂石料价格涨幅较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为切实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及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文件精神,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为此,我区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已经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需要自行平场和建设施工的项目;

2、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定有关园城或国有公司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进行平场施工的项目;

3、各类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工作流程

1、事前申报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经分析评估,认为本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需要处置利用剩余砂石资源的,应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2、资源测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申报书并经审查同意后,由申报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进行测算。《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专家进行评审。

3、价值评估

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价值评估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拟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交经评审合格的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

4、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在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凡未纳入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限制或禁止“黑名单”的营利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公开交易。

公开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公告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同时发布。

(2)公开交易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招拍挂,确定竞得人,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3)结果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结果信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签订成交协议

竞得人持交易鉴证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5)签订矿产品交接协议

竞得人持成交协议,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出来的砂石资源的交接签订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加工、存贮、运输等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

5、缴纳收益

(1)竞得人自行缴纳

竞得人根据公开交易结果、成交量等内容,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2)代扣代缴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委托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

三、文件有效期

该《办法》自2021年7月17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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