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凉山州医疗保障局凉山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标题:《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扶贫开发局

  • 成文日期: 2020年6月9日

  • 发文字号:凉财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7日

  • 有效性:无效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扶贫开发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凉财规〔2020〕1号

 

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开发局: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规范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现将州财政局、州卫健委、州医疗保障局、州扶贫开发局联合修订的《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扶贫开发局  

                     2020年6月9日       


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绩效,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救助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市)卫生基金的筹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本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 救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贫困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住院费用、慢性病(含结核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和符合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规定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十免四补助”医疗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凉山州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已由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支付的,视同已支付大病保险;未支付的,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凉山州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其中:已“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 “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区,卫生基金应纳入“一站式服务”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基金主管部门申报。

(一)医疗机构核实信息:贫困患者看病就医时,医疗机构(是否包含民营医院由各县市自行确定)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或按县级扶贫开发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

(二)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结算产生的救助金额,并凭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材料每月或定期向贫困人口户籍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局进行结算。申报材料包括:凉山州医疗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单行支付、“两病”等)费用明细表、凉山州医疗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单行支付、“两病”等)费用汇总表、凉山州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单行支付、“两病”等)费用结算单。

(三)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定: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收到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材料后,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四)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审定的救助情况在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公示5个工作日(建议由就诊医疗机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五)发放:公示完毕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凭基金发放明细表拨付基金至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手工报销操作流程

对于未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产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报销流程办理后将报销信息推送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其余应救助的医疗费用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报销。其中住院结算部分,11个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系统按个人支付4.9%比例计算应报销金额,安宁河流域五县一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县(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标准自行设置报销金额;慢性病(含结核病)门诊维持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全部按比例计算应报销金额,其中,深度贫困县门诊费用个人支付计算比例为4.9%,非深度贫困县门诊费用个人支付计算比例为9.9%。

第十四条  对于未“一站式”结算的,卫生基金申领程序原则上应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各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具体设定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社保卡“一卡通”规定发放,对于确不具备通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基金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医保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各县(市)、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年总结制度,各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在每月28日前,以县(市)为单位按时向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报送当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1月底,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州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县(市)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后续实施期限根据脱贫攻坚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原《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卫生计生委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民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凉财社〔2017〕9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结合《凉山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凉脱贫指挥办发〔2020〕13号)中《2020年脱贫攻坚基本医疗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和本县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上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州医疗保障局、州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凉山州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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