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21〕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综合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开展的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务机关、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信息共享、行政监督的原则,组织、协调、督促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应按照自身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六条  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税务机关要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协助其税收征收管理的,应当提前告知协助内容。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同步推送至自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八条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税收协助和联合惩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定、共享、发布、使用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在支付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建设项目资金时,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税收缴纳情况,规范资金拨付;做好税务机关经费保障,支持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三)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依法进行审计处理,并将依法应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同时予以协助。
        (四)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税务、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
        (五)公安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虚开、制售假发票和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按规定核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情况。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时,认真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税务机关在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和扣押欠缴税款纳税人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土地划拨对象时,应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对失信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土地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时,应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对失信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时,发现未完成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告知其到同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八)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督促企业积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房产贷款信息查询、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给予协助和配合。
        (十)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且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应当限制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诚实纳税、偷税漏税行为作为审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
        (十一)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拍卖、财产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及其他案件执行中,依法保障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 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十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受托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依法对受托部门和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三章   信息交换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依托自贡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税务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涉税信息交换项目、明细内容、交换周期、时间节点等要求,向自贡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交换涉税信息,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涉税信息已实现市级集中的,各区县可根据权限查询和使用本级数据。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和涉税信息变化情况,对《自贡市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进行调整,确保涉税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获取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仅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收风险防控等税收征管工作,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化办税体系,创新税源管理方式,简化申报征收程序,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的争议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收征收管理纠纷。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编制要求,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税源增长和税收政策调整等状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收入规划,并科学做好规划内税收收入动态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及收入规划时,应征求同级税务机关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为税收征管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按相关权限对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税收征收管理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公开改进措施和反馈改进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并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检举人或者举报人奖励,并为检举人或者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代收)的各类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0年9月7日印发的《自贡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自府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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