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现将《投资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组织起草了《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14〕4号)。
(二)《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遂市国资〔2017〕202号)。
(三)《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
三、目标任务
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推动国资监管由“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对促进全市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全市国资国企系统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推动全市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投资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投资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市国资委书面征求了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遂宁发展公司、遂宁兴业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根据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五、《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投资管理办法》原则和主要内容与省上办法基本保持一致。结合遂宁实际,将集团之外的资金拆借纳入管理,将纳入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额度调整为与市委财经委的议事规则相一致。新办法相对于201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14〕4号),重新界定了重大投资条件,新增了投资监管职责、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三个部分,细化了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投资监管职责”、“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八个部分,共计三十一条。
第一章(第一至第五条):总则。本章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适用范围(企业、投资、主营业务)的认定;二是明确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时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第六至第八条):投资监管职责。本章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在投资行为中的职责;二是将投资项目分为一般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及特别监管类项目三类,对适用范围做了说明,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明确审批权限。
第三、四、五章(第九至第二十三条):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将投资行为和监管行为进行了细分,一方面明确了要求、流程、应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另一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重点。
第六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投资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本章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企业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体系,二是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
第七章(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本章主要明确了违反《投资管理办法》时,如何追责等问题。
第八章(第三十至第三十一条):附则。本章主要明确《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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