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办法》。
二、《征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因条件限制等原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毗邻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征收管理权限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全市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
市人防办负责除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外其余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易地建设审批及易地建设费核定。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其余各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易地建设审批及易地建设费核定。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省、市1:9的比例就地分级入库。
四、易地建设费缴纳环节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实际竣工建筑总面积补差或退费。
五、减免规定
对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六)中小学校舍(幼儿园)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除中小学校舍(幼儿园)建设项目之外的学校教学楼,减半征收;
(八)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变更限制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时的缴费标准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
七、退费规定
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核实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财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八、费用补缴
应缴而未缴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时的收费标准补缴。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履行法定修建义务的建设项目,需追缴易地建设费的,按作出追缴决定时的收费标准补缴,且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九、滞纳金收取
未按时缴纳或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十、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按取的批准时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相关政策链接:关于印发《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人:李大巍 联系电话:028-618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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