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群众知晓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 《通知》出台背景
为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发挥价格杠杆的资源配置、行为引导作用,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加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按照省医保局相关文件和《遂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遂医改组发〔2020〕3号)要求,我局优化选择了拟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收集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2019年相关项目的使用数据,后续用全市总数据对拟调整项目进行反复多次测算,最终调价方案实现全市“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总量平衡”,不额外增加群众负担。调价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公示等法定程序,现正式出台《通知》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二、《通知》出台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以及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调整38项医疗服务项目。调减项目选取的是高于全省限价且使用频次较高的项目,包括彩超、不插管全身麻醉等项目,彩超是体检检查常规项目,不插管全麻是无痛胃肠镜的基础项目,选取这类项目进行调减,可降低群众体检筛查和就诊检查费,有效减轻群众就医经济负担;调高项目主要选取的是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以及较全省限价偏低的项目,包括精神病护理、手术等项目。
(二)废止4项医疗服务项目。《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省级管理,提出凡以前规定与该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该实施意见执行。我市2018年公布的《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遂发改〔2018〕100号)关于“院外诊断”的4个项目与川医保规〔2019〕5号规定不一致,相关项目编码在我市废止。
四、《通知》具体要求
(一)医保报销政策不变。本次价格调整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政策规定的支付方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执行。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我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不得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提价。应由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不得由参保人员负担。
(三)主动公示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普遍设置意见箱、服务台,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并通过多媒体、触摸屏、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要及时受理咨询投诉,对政策进行耐心解答,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狠抓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省药械招标采购平台关于集中采购的规定,实行全品种、全类别采购,不断降低设备和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合理使用药品耗材,严格把控入院指征,杜绝过度治疗,防止滥用医疗服务项目,自觉接受医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五、《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9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