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遂宁市2021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试行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印发了《遂宁市2021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群众知晓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我市推广运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更加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9号)、《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0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6号)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我市医疗机构自行申报拟开展项目的基础上,我局经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公示等法定程序,综合我市医疗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出台此《通知》。
二、《通知》出台原则
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将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列入全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经临床验证或科学论证能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项目,纳入我市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收费价格。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收费价格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三、《通知》主要内容
拟定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2蛋白(ST2)定量检测”等17个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新增“肺癌七种自身抗体检测”等5个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放开“标准化粪菌制备”项目价格。公布的特需和放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开展,并严格按照特需和放开项目管理要求,规范开展项目诊疗活动。
四、《通知》出台意义
本《通知》出台,可促进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让医疗新技术及时在我市医疗机构落地,满足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可以避免群众因本市未开展相关新医疗技术而外出就医,可有效减轻群众外出就医负担。
五、《通知》具体要求
(一)依法公示,积极宣传。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履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程序,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众信息平台和收费、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和特需、放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化解风险,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严格执行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不得自行扩大范围解释,变相提价。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分解收费、重复计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六、《通知》执行时间
公布的17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公布的特需和放开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间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我局审核评估后重新定价并发布实施。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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