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2008〕1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本区行政区域内,2006年经省政府核定批准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为直接责任人,居民委员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

  第四条 区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移民办)日常工作,指导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一)移民已经死亡的;

  (二)移民转由财政供养的,包括: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或符合三级以上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等;

  (三)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间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四)移民户籍迁入非移民村的;

  (五)其他不应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自然变化(死亡)、户籍变化及身份变化等方面变化的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查统计年度。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实行移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一)区移民办。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向移民街道、公安、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数据,将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提供给街道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汇总审核相关街道最终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核查结果汇总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行文上报青岛市水利移民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和移民街道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二)移民社区。负责逐户逐人核查本社区移民,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并填写移民人口核减登记表。核查表应载明移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

  对有关部门核查提供的有疑点移民进行进一步核实,彻底核查出本社区不符合及不再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负责追缴有关人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

  对被核减的移民和现状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公示5天后,核查结果报表由社区主要负责人签章,行文报街道办事处。

  (三)移民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街道移民社区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核实移民社区核查结果,组织移民社区追缴被核减移民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核实结果汇总表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移民办。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转由财政供养存在疑点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移民办。

  (五)崂山公安分局。负责核查死亡注销户口、户籍发生变化及犯罪被收监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移民办。

  (六)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核查死亡殡葬、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武警)三级以上士官的移民,核查结果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区移民办。

  (七)区财政局。根据核查后的现状移民人口,协调区人民银行及农商行为移民及时发放直补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冒领骗取直补资金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查,并将追缴的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 转由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由区移民办协请上级有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条 移民户籍迁入本区行政区域以外移民社区的,在迁出地和迁入地共同的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确认指导下,分别进行辖区移民人口的核减和核增。

  第三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程序

  第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每年的12月份,区移民办组织开展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开展时,区移民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印制宣传材料,在移民社区张贴散发,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材料应包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工作程序、移民核减原因、移民核减后停发资金使用管理、冒领直补资金的性质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 移民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完成的时间节点

  (一)移民社区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次年的2月20日前完成本社区移民后期人口变化核查(包括对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的核实),将核查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核实。

  (二)移民街道办事处应在2月底前完成对移民社区核查结果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移民办。

  (三)各有关部门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年度次年度的1月底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年度信息数据统计,运用本部门信息系统,在2月底前核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相关变化情况,并报区移民办。

  (四)区移民办应在3月上旬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并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在移民人口核查工作结束后,区移民办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通知各有关部门及移民街道、社区,为直补资金发放及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  移民人口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停发直补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内的社区项目扶持及移民扶持项目维修等事项。

  第十六条 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被核减的移民,其在核查年度领取的直补资金不予追回;在核查年度以前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在核查年度之后冒领的直补资金予以追回上缴国库,并据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失联的移民应暂停发放直补资金,待移民的信息在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系统得到确认完善后,其资金发放恢复正常,此前暂停发放的直补资金一并予以补发;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移民,予以核减并停发直补资金。

  第十八条 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财政涉农“一本通”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区移民办负责更新山东省水利移民信息系统移民的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在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协调相关单位,一次性为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现状移民发放全年度直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虚报、冒领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转由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不主动退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的,由区移民办报市有关部门协调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组织、核查核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结果不准确,造成应核减移民虚报、冒领等骗取移民直补资金的移民街道、社区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等追责处理。

  (二)对移民社区未按程序进行核查及公示、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对移民街道、社区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全市移民直补资金不能及时发放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规进一步追责。

  (三)对有关部门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规进行追责。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等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2008年9月26日崂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崂政办发〔2008〕93号)同时废止。

 

 

 大中型水库动态管理办法解读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有何意义?

  2008年9月26日,崂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对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保证了水利移民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工作的开展和形势变化,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省、市移民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制度。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涉农政策,实施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以及《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等制定。“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三、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组织与管理、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程序、移民人口核查结果的运用、责任追究及处罚等5个章节。

  解读下载:大中型水库动态管理办法解读

  附件:崂政办发[2018]4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

                  崂政办发[2018]4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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