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十四:地图管理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问题地图”的流通客观上破坏了我国版图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条例》为做好地图管理工作,从国家版图宣传教育着手,增强社会公众的国家主权意识;以加强地图管理为工作重心,升级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关于加强监管措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都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地图审核中的具体职责。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尤为重要,因此《条例》单设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安全检测及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利益。
解读之十五:本次《条例》修订在测绘成果保密、信息安全和共享方面有什么新说法?
(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测绘成果是广大测绘工作者风餐露宿,付出艰辛的劳动之后获得的结果,有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事关国家安全,测绘成果一旦灭失很难重新获取,或者重新获取成本很高。因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实行异地备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服务。即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备份,并存放于不同地点,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以外损毁后,可以迅速修复。
(二)如何利用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向社会公开是充分利用测绘成果,减少重复测绘,发挥测绘成果的实际功能,最终实现成果共享的有效手段。然而,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方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拥有大量的测绘成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和单位急需测绘成果无处获取,只好雇请测绘单位进行重复测绘。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地物地貌不断变化,一些测绘成果如不尽快利用,发挥效益,其使用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因此:
《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等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急救援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解读之十六:如何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
随着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条例》对地理信息服务提出明确要求,这也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地理信息服务”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二是做好地理信息共享工作,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开放共享。同时,省、设区的市两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并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三是进一步推进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的应用,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的常态化监测和专题监测,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解读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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