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起,政府设立的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于职能转变,逐步停止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古蔺县除外),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市场混乱、管理缺失,司法鉴定机构、检测机构、外地鉴定机构均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责任是否能够承担等均需要进行明确,为了确保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序开展,保障泸州市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要求。
二、出台目的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要求,对泸州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明确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三、制定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二)《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第二条中的明确规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诚信信息管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一)本要求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二)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国家、省或住建部、住建厅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1.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1)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2)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2.鉴定人员要求
(1)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初级(助工)及以上技术职称;鉴定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结构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另应接受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证明,具备房屋安全鉴定所需知识。
(4)鉴定人员依托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离开所属单位的从名册中删除,变更单位的由接收单位重新登记。
(二)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人员登记与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具体要求。
(四)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日常监督管理、鉴定报告报送。
(五)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注销情形。
(六)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责任。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6日
政策文件:http://zjj.luzhou.gov.cn/zwgk/tzgg/wjtz/content_37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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