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动态监管系统及芯片应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  制定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安全。

二、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建质函〔2016〕183号)

(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JGJ/T434-2018

二、  制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于泸州市在建工程实行混凝土、砂浆植入芯片的通知》(泸建质监函〔2013〕17号)、《关于启用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质量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泸住建函〔2013〕396号)、《关于推广应用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泸住建函〔2013〕202号)等我市有关文件均已超过法律规定有效期且部分规定不适于现阶段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的整体把控。

三、主要内容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动态监管系统及芯片应用实施细则》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的生产管理、施工现场的使用管理、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方责任职责等作了明确要求。

四、涉及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部纳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动态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建筑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单位不得使用无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未经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不得现场自拌混凝土(砂浆)。

(二)施工中未经见证未植入混凝土(砂浆)芯片的试件将无法开展混凝土(砂浆)动态监管,其检验结果不能作为有效动态监管结果纳入竣工资料。

(三)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须采用读卡器自动采集芯片信息(芯片验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须注明芯片使用情况,作为验收评判依据之一。

 

 政策文件:http://zjj.luzhou.gov.cn/zwgk/tzgg/wjtz/content_650872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