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一、项目名称: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二、事项代码(新增):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一)具备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新办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二)在县级及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 、具备驯养繁殖场所;
2 、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3、有合法的种源来源证明。
六、设立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除翠屏区、南溪区外其余8县和临港区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核准材料。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申请; 5、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6、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相片; 7、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不在禁养区、或位于限养区但符合排放标准证明; 8、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9、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10、饲料来源说明 11、具有危害(对公共安全及生态安全造成威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需要提供防逃逸措施及说明。 |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不能满足该种野生动物养殖要求的。 2.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位于禁养区内,或位于限养区内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3. 无法提供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 4.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无。 |
2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 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营业执照或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本人申请 |
区县林业局签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驯养繁殖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相片 |
养殖场远景、近景相片各一张并打印在A4纸上。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不在禁养区、或位于限养区但符合排放标准证明 |
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
提供购销合同、出售方驯养繁殖、经营许可复印件,县(区)外引种还需提供当地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销售许可批文。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本人无饲养技术,可聘请兽医需提供兽医许可证并签订聘用合同。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饲料来源说明 |
说明所需饲料来源 |
2 |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非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即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驯养繁殖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现场审核(专家论证)时限 |
10工作日 |
现场勘验时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勘验。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
二十、监管措施: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驯养繁殖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43722。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林业局野保科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一、项目名称: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二、事项代码(新增):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能够提供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个人或企业。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八届二十一次会议、2004年十届十一次会议、2009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主单位和个人,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除翠屏区、南溪区外其余8县和临港区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核准材料。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申请; 5、利用野生动物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6、利用野生动物固定场所照片 7、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不予许可的情形: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无。 |
2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 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营业执照或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本人申请 |
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利用野生动物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利用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相片 |
场所远景、近景相片各一张并打印在A4纸上。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
1、 提供购销合同、出售方驯养繁殖、经营许可复印件,县(区)外引种还需提供当地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销售许可批文。 2、 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即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批文。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批文。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驯养繁殖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现场审核(专家论证)时限 |
10工作日 |
现场勘验时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勘验。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批文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批文后方可开展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43722。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林业局野保科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二、事项代码(新增):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八届二十一次会议、2004年十届十一次会议、2009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猎捕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对不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的应注销猎捕证。”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 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申请;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5、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6、猎捕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地野外资源状况报告; 7、猎捕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不予许可的情形: 1、 未列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猎捕限额内的; 2、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无 |
2 |
0 |
纸质 |
网上下载或窗口 免费领取填报 |
是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本人申请 |
区县林业局签章。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出具证明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文件材料,如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医药生产、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教学展览、调控种群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猎捕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地野外资源状况报告 |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猎捕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十二、申请表格:填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该申请表可在林业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使用。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许可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即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及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证件或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驯养繁殖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现场审核(专家论证)时限 |
10工作日 |
现场勘验时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勘验。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后方可开展野生动物猎捕活动。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每年十二月验证。
二十、监管措施:未领取许可证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猎捕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43722。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无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林业局野保科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项目名称: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二、事项代码(新增):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的。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八届二十一次会议、2004年十届十一次会议、2009年十一届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外国人在四川省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附件2第29项“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下放市(州)林业局审批。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附件2第29项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符合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2、进行野外考察、拍摄、录像活动不应危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环境;符合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报告; 5、其它有关部门(外事、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
不予许可的情形: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
是 |
|
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考察计划、日程安排等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其它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外事、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文件 |
0 |
2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
十二、申请表格:无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即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批文。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批文。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驯养繁殖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现场审核(专家论证)时限 |
10工作日 |
现场勘验时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勘验。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批文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批文后方可开展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活动。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43722。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外事局、广播电视局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林业局野保科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一、项目名称: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二、事项代码(新增):
三、事项类型(新增):行政许可
四、所属大项(新增):林业厅
五、受理范围(新增):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六、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8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附件2.第27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下放给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九、办理数量限制:无
十、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8项;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附件2第27项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与复印件; 2、申请报告
|
不予许可的情形: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填写样本 |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有效的身份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0 |
2 |
纸质 |
|
是 |
|
申请报告 |
1、活动名称;2、活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背景介绍、相关证明材料等;3、过去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简历;4、活动的目的、意义;5、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对国际合作项目还应包括合作项目立项审批情况;7、活动的合作伙伴;8、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9、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10、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提交拟采集标本的清单;11、需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内容;12、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及程度预测;13、活动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14、活动成果的使用领域和方向;15、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需求等。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自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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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请表格:无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新增)
申请人需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对照《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即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人员立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时限:当场办理
3.受理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如未告知,自《收件回执单》发出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巳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综合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4.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批文。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5个工作日完成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6.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接件后,登录全省一体化办公平台(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决定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回受理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将提出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退件通知书》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批文。
时限:审查决定出来后1个工作日完成文书制作,并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发文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收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转来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1个工作日内邮出。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五、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驯养繁殖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到现场进行审核时间及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
现场审核(专家论证)时限 |
10工作日 |
现场勘验时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勘验。 |
十六、证件及有效期限:以许可批文有限期为准。
十七、法律效力:需经审批同意并领取“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批文后方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
十八、收费:不收费
十九、年检、年审:无
二十、监管措施: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二十一、办理地址(新增)
窗口办理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2: 00,13: 00—17: 00,17: 00—20: 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9: 00—12: 00。
网址上递交申请地址:
二十二、咨询方式(新增):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31-8243722。
网上咨询:
二十三、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平台根据受理编号查看查询办结结果,或者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查看。
二十四、监督及投诉渠道(新增):申请人可通过信件、电话、网上、 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来信来访投诉地址: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邮编:644000
电话投诉及接待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电话:0831 —5108855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考核科 电话:0831—5108856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20:00。周六、周日及节假9:00—12:00。)
上级部门举报电话:8229410
网上投诉举报网址:
意见箱位置: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和督察考核科。
二十五、行政复议(新增):申请人对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 的,向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新增):外事局、广播电视局
二十七、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新增):市林业局野保科
二十八、涉及的中介机构(新增):无
二十九、是否委托行使(新增):否
三十、常见问题解答(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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