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实施办法
一、 事项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 事项代码
三、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 所属大项:植物检疫证书
五、 受理范围: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六、 设立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人大1997年通过并施行)第二十五条 “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七、 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八、 决定机关:宜宾市林业局
九、 办理数量限制:无
十、 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人大1997年通过并施行)第二十五条 |
必要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之一、予以许可: 1、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不予许可的情形: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无法消毒处理的 |
十一、 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材料(原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包装、运输工具、运经地点、起止时间;2、区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开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3、出省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调入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开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4、经现场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原件)。
十二、 申请表格
十三、 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十四、 审批流程
十五、 办理时限
十六、 证件及有效期
十七、 法律效力
十八、 收费:免收
十九、 年审、年检:无
二十、 监管措施
二十一、 办理地址
二十二、 咨询方式
二十三、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二十四、 监督及投诉渠道:
二十五、 行政复议
二十六、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无
二十七、 其他共同办理处室:无
二十八、 涉及的中介机构:五
二十九、 是否委托行使:是
三十、 常见问题解答
二、项目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人大1997年通过并施行)第二十五条 “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申请受理机关: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四、决定机关: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1、经区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2、调运出省的,已经过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七、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材料(原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包装、运输工具、运经地点、起止时间;2、区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开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3、出省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调入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开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4、经现场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原件)。
八、填写表格:无。
九、办理程序
1、现场检验预约
承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需要进行现场检验的受理申请人的现场检验预约,制定《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对现场检验预约作出结论。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和到政务中心林业园林局窗口填写申请表等方式进行预约。市林业园林局行政审批科受理申请人的现场检验预约后,委派检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检验,并制定一式两份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检验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现场检验预约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和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市林业园林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存底。
时限:5个工作日
2、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相关审批表,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3、审查
承办: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交复审人员。
时限:当场办理。
4、制作及文书
承办: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当场办理
5、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当场办理。
6、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审查承办机构应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每月汇总一次。
十、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即办件。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以《植物检疫证书》规定的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检、年审:无
十五、监管措施: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森林病虫防治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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