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管理,市建委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8号)、市政府《威海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威政发〔2010〕27 号)规定和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市区散流物体运输整治专题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建委将于4月10日开始,对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请确定1名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于4月5日前发至whjwgck@163.com。联系人:杨雷,联系电话:5232593。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及散流物体运输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管理,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48号)、市政府《威海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威政发〔2010〕27 号)以及《威海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区域范围为东起海滨路海边,南至威海新港码头、疏港路、江家寨立交桥,西沿环山路经世昌大道至影视城路口,北至环海路海边。包括区域内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现场和车辆运输路线。
二、考核小组
1.成员组成:考核小组由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环翠区、高区、经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和建委相关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2.小组职责:考核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汇总、印发通报;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考核时间及方式
考核按不同阶段每周至每月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建委另行通知。考核小组采取全面检查或抽查方式,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和散流物体运输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管理部门:
1.将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纳入扬尘防治范围,按市建委规定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管理承诺书》。
2.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各项检查、整改工作。
3.督导各责任单位按规定做好扬尘防治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管辖范围内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管理成效良好。
4.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及资质降级、资质吊扣等严肃处理。
(二)建设单位: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土开工及处置建筑垃圾渣土。
2.落实并及时拨付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
3.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班子,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现场工作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4.工程从土石方开挖到配套设施及装修工程完工,必须有封闭围挡。出入口、道路等硬化确需开挖的,必须采取相应降尘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恢复。
(三)施工单位:
1.在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包括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入口设置洗车池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洗车池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不小于80×80×100cm,并经市政部门同意与市政管网相通。门口内外设置统一警示牌,严禁违规车辆出入;
2.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m高的彩钢板围挡或24cm砖墙抹灰刷白。市区主要路段,现场围挡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
3.施工现场土方、建筑材料、裸露地面等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对回填的沟槽限时恢复,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4.运输车辆不带土上路、不超高、不超载,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洒落、扬尘,按照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倾倒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渣土。
五、考核评分标准
1.未按规定签承诺书的:扣管理部门0.5分,相关企业0.5分。
2. 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扣责任单位1分。
3.不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的:扣管理部门1分,建设单位5分,施工单位2分。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扣管理部门1分,建设单位5分,施工单位3分。
5.未按规定设置或拆除围档的: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1分,施工单位1分。
6.洗车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0.5分,施工单位1分。
7.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牌的: 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0.5分,施工单位1分。
8.施工现场土方、建筑材料、裸露地面等防尘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0.5分,施工单位1分。
9.运输车辆防护措施不到位或不按规定倾倒物料的: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0.5分,施工单位1分。
10.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2分,施工单位2分。
11.有违规倾倒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现象的:扣管理部门0.5分,建设单位0.5分,施工单位1分。
12.发现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对有关各方皆按问题分类双倍扣分。
管理部门得分与市城乡建设委及上级部门的评先选优和相关考核挂钩;企业得分则直接记入市场信用档案,与招标投标、评先选优和资质管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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