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淄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动创业导师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6日

 

淄博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以及各类创业平台。

第三条  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起成立创业导师委员会,作为淄博市创业导师的组织机构,负责创业导师的征集、推荐、邀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三)法律、会计、企业管理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成功创业人士,知名企业家;

(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导师聘任

(一)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甄选25名左右的创业导师组建区县创业导师库(创业导师俱乐部,下同),同时建立创业导师基本信息台帐(附表1,2),区县组建创业导师俱乐部的实施方案要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批准。

(二)各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负责甄选10名左右的创业导师组建平台导师库,各创业示范平台组建创业导师俱乐部的实施方案要报驻地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批准。

(三)创业导师委员负责组建市、区县创业导师库,分别对创业导师颁发聘任证书,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七条  解聘办法。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市及区县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的;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我市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内容

第八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四)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内容

(一)政策指导。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指导,开展创业讲座,提升创业能力,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实效;

(二)专业咨询。为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策划、论证评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信贷融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三)经验分享。参与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成果展示和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分享创业经验,营造创业氛围;

(四)评审服务。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评审以及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等工作。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为主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每年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对在创业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

第十四条  各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要组建创业青年俱乐部,引导和组织创业者开展各类创业沙龙、经验交流和创业培训等活动,促进交流、共享与合作,最终实现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创业环境的改善。创业导师俱乐部与创业青年俱乐部要积极加强互动,同步开展活动。

各区县、各创业示范平台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创业导师活动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3次。同时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活动情况,形成创业指导日志,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将定期开展创业导师活动督导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就业创业年度考核中。各区县、创业平台应于举办导师活动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将组织其他区县创业服务人员前往观摩并安排工作人员督导。

第十六条 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委托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淄博创业大学)代为负责创业导师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淄博市创业导师申请登记表.docx

      2.淄博市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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