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CR-2017-0140004
淄建发〔2017〕37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墙改节能、地下管线、勘察设计等相关管理机构以及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用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公布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争先创优、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业协会的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
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为:
(一)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自行录入,经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录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信用信息网上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评价后台管理系统长期保存。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进行加、减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保留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开发企业持股、控股的独立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不重复计入。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
(一)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天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企业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企业即时信用状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0日为截止日,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提出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A级;本年度的企业信用记分排名在前30位,本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5分。
(二)AA级信用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AA级标准,本年度的企业信用记分排名在前80位,本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三)A级信用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为C级;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A级标准,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不低于80分;本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5分。
(四)B级信用企业。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标准,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不低于60分;本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5分。
(五)C级信用企业。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十八条 在本年度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
(三)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开发企业原因造成群体上访,影响恶劣的;
(四)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和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年度内受到省、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六)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结果,均通过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开发、建筑、质量安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墙改节能、地下管线、勘察设计等管理工作中,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开发企业实行差别化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AAA级信用企业:
(一)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二)优先推荐企业参评“淄博市诚信开发企业”;
(三) 优先扶持企业开发资质升级;
(四) 优先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推荐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AA级信用企业:
(一)扶持企业开发资质升级;
(二)扶持企业争先创优,积极创建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
第二十三条 B、C级信用企业: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下一年度从严控制企业资质核(升)级条件;
(三)对C级信用企业在下一年度中从严控制开发建设新的项目。
(四)本年度内出现严重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C级信用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外地进淄开发企业:
在本地登记备案的外地进淄开发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情况通报开发企业原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附件:1.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附件1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信息编号 | 良好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社会责任 | KFLX-1 | 在平安建设、纳税贡献、积极参与重大活动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相关部门表彰的 | +15分 |
KFLX-2 | 社会捐赠,每2万元加1分 | 最高+15分 | |
KFLX-3 | 在平安建设、纳税贡献、积极参与重大活动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相关部门表彰的 | +10分 | |
KFLX-4 | 在平安建设、纳税贡献、积极参与重大活动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区县级相关部门表彰的 | +5分 | |
KFLX-5 | 在建设行业管理工作中带头执行相关行业政策、管理规定的 | +5分 | |
开发经营 行为获奖 | KFLX-6 | 年度建设工程新开工业绩量排名前30位的 | +15~1分 |
KFLX-7 | 获得国家级政府表彰奖励 | +20分 | |
KFLX-8 | 获得省级政府表彰奖励 | +15分 | |
KFLX-9 | 获得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表彰奖励的 | +15分 | |
KFLX-10 | 获得市级政府表彰奖励 | +10分 | |
KFLX-11 | 获得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表彰奖励的 | +10分 | |
KFLX-12 | 获得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 | +5分 | |
KFLX-13 | 获得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表彰奖励的 | +5分 | |
KFLX-14 | 获得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表彰奖励的 | +3分 | |
企业诚信 | KFLX-15 | 获得省级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 | +8分 |
KFLX-16 | 获得市级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 | +6分 | |
KFLX-17 | 获得省级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级 | +6分 | |
KFLX-18 | 履行民工工资发放监督职能到位的 | +5分 | |
KFLX-19 | 采用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或分段结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 | +5分 | |
KFLX-20 | 获得市级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级 | +4分 | |
行业奖项 | KFLX-21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 | +20分 |
KFLX-22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省级优秀住宅小区的 | +15分 | |
KFLX-23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 | +15分 | |
KFLX-24 | 开发建设的项目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的 | +15分 | |
KFLX-25 | 受到住建部单项表彰的 | +15分 | |
KFLX-26 | 开发项目实行精装修的 | +10分 | |
KFLX-27 | 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四新”技术或部品、产品的或者项目建设引领行业发展的,经企业申请认定后,每项+2分 | 最高+15分 | |
KFLX-28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单项示范项目的 | +10分 | |
KFLX-29 | 开发建设的项目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 +10分 | |
KFLX-30 | 受到省建设厅单项表彰的 | +10分 | |
KFLX-31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 | +8分 | |
KFLX-32 | 被推荐全省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推广的 | +8分 | |
KFLX-33 | 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本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 | +8分 | |
KFLX-34 | 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本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 | +8分 | |
KFLX-35 | 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本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 | +8分 | |
KFLX-36 | 开发项目实行全装修的 | +5分 | |
KFLX-37 | 被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推广的 | +5分 |
附件2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责任单位 | 信息编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 标准 |
开发管理部门 开发管理部门 | KFBX-1 | 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10分 |
KFBX-2 |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10分 | |
KFBX-3 |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0分 | |
KFBX-4 | 因开发企业原因发生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10分 | |
KFBX-5 | 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8分 | |
KFBX-6 | 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8分 | |
KFBX-7 | 开发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七条 | -8分 | |
KFBX-8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8分 | |
KFBX-9 |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5分 | |
KFBX-10 | 售后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进行人员配置的、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5分 | |
KFBX-11 |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违规行为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5分 | |
KFBX-12 | 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3分 | |
KFBX-13 | 开发企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手续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 -3分 | |
KFBX-14 | 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 | -3分 | |
KFBX-15 | 开发企业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后,不及时备案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 -3分 | |
KFBX-16 | 企业售后服务合理投诉、保修期内维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3分 | |
KFBX-17 | 开发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售后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3分 | |
KFBX-18 | 业主档案,住户维修、投诉、回访登记未按要求建立完善的、未按要求每季度对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3分 | |
KFBX-19 | 开发企业因项目延期交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引起投诉上访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3分 | |
KFBX-20 | 开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三证,引起投诉上访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3分 | |
KFBX-21 | 开发企业违规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3分 | |
KFBX-22 | 未按要求履行开发管理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的 | -3分 | ||
KFBX-23 | 开发企业未在其开发项目的明显位置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的或电子政务工作不到位的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分 | |
市政环卫建设 管理部门 | KFBX-24 | 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3分 |
KFBX-25 | 建设项目小区道路、排水及照明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其设计、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市政资质的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3分 | |
KFBX-26 | 建设项目小区道路、排水及照明设施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3分 | |
KFBX-27 | 建设项目小区道路、排水及照明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分 | |
KFBX-28 | 开发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未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的;开发企业工程施工未按要求办理临时排水许可的 | 《山东省城市排水与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分 | |
KFBX-29 | 开发企业排水设计方案未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 -1分 | |
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部门 | KFBX-30 | 项目绿地面积低于《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的 |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 -5分 |
KFBX-31 | 未严格按照审批的绿化规划图纸进行施工的 |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 | -2分 | |
KFBX-32 | 绿化规划需要变更时,未按有关程序及时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变更的 | 《关于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 -2分 | |
建筑管理部门 | KFBX-3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10分 |
KFBX-34 | 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将工程肢解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3分 | |
KFBX-35 |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3分 | |
KFBX-36 |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或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 -3分 | |
KFBX-37 | 开发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或未按建设项目及时足额缴纳建筑业工伤保险的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3分 | |
KFBX-38 | 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 -2分 | |
KFBX-39 |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未按程序审核施工企业上报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的;未按月足额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 |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 -2分 | |
KFBX-40 | 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5分 | |
KFBX-41 | 未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2分 | |
KFBX-42 | 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2分 | |
KFBX-43 | 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以及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5分 | |
墙改节能管理部门 | KFBX-44 |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3分 |
KFBX-45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2分 | |
KFBX-46 |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2分 | |
KFBX-47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 | 《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五十八条 | -2分 | |
KFBX-48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 《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 -2分 | |
KFBX-49 |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和售楼处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 | 《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四条 | -2分 | |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 线管理部门 | KFBX-50 | 未取得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0分 |
KFBX-51 | 未落实“两书一证”归集管理制度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5分 | |
KFBX-52 | 工程开工前,未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数据资料的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3分 | |
KFBX-53 | 住宅小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分 | |
KFBX-54 | 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3分 | |
KFBX-55 |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测绘的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3分 | |
KFBX-56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 | 《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 | -3分 | |
KFBX-57 | 未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基本概况信息上传至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信息沟通平台的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2分 | |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 KFBX-58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5~10分 |
KFBX-59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5分 | |
KFBX-60 | 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施工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3分 | |
KFBX-61 | 建设单位没有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取得《审查合格书》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3分 | |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 KFBX-6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3分 |
KFBX-63 |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3分 | |
KFBX-64 |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职责的 |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 -3分 | |
KFBX-65 | 重大设计变更未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 | -3分 | |
KFBX-66 |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 -2分 | |
KFBX-67 | 对于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分 | |
KFBX-68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分 | |
勘察设计管理部门 | KFBX-69 | 未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勘察设计单位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3分 |
KFBX-70 | 未对超限建筑工程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 -3分 | |
KFBX-71 | 建设工程项目应做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申报的 | 《淄博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五条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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