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施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济医保字〔2022〕49号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鲁医保发〔2023〕4号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济医保字〔2023〕3号---关于转发《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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