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检测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鲁医保发〔2023〕5号--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pdf
济医保字〔2023〕5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pdf
济医保字〔2023〕5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转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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