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将“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等8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等8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等8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医保字〔2023〕2号----关于转发《关于将“复方对乙酰胺基酚片(II)”等8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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