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川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细则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批准的合法用地范围内,并按相关设计施工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土资源,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确有剩余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止情形

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或者擅自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

(三)源头管控

加强源头管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砂石土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产生。

(四)处置要点

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移交区政府指定的接管单位接管,由其统一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五)处置程序

一是及时申报。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分析论证,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二是调查评估。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审查《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调查报告》。

三是定点堆放。建设工程动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将剩余的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

四是价值评估。接管单位负责处置堆放点的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在处置前,应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价格,并编制《价值评估表》。

五是依法处置。价值评估后,报区国资金融发展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批准后,纳入区公共资源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所得在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区财政。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国资金融发展中心统筹调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情况,研究协调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有关工作。

(七)涉嫌违法情形

(一)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公路、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产生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二)以批复、批示或会议纪要、“临时采石场”“临时采砂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擅自采矿的;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三、实施时间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我区开始规范建设工程砂石料监督管理。该文件是在前期经验做法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区因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同时,还将会给区财政带来一定收益。例如:我区某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用地手续,需进行前期平场再进行项目建设,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不得对外非法销售。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部分交由政府规范处置,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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