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2021年我厅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鲁水规字〔2021〕5号)。试行两年来,省级水行政许可技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文件已于2023年10月8日失效。
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为更好的适应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技术服务单位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技术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规定,重新修订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23年8月,我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山东水利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并予以采纳。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厅对《通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与原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我处结合工作实际,将质量评价期由“每季度”调整为“每半年”;根据国家和省对信用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删除了“重点关注名单”等相关内容;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删除了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原则的奖惩条款;重新调整了条款顺序,将全文分为“总则”“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相关责任”“附则”等5个章节。修订后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定适用范围。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适用《办法》。
二是明确行业规范标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服务单位、论证报告等概念,并规定了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等依据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对技术服务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管理要求。
三是建立论证报告质量评价制度。《办法》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绿黄红”三色评价制度,并制定了技术服务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和省政务服务大厅定期公布,并向有关平台推送。
四是落实法规及信用监管要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等情形,《办法》与相关法规作了衔接,明确了行政处罚、纳入失信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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