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4-00013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 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时间:2023-12-06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等过程监管采砂管理,提高涉砂活动监管效能,精准、高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要求,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省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并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通知》草稿完成后,根据取水许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我厅征求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意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含四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依法开采的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其开采、运输、过驳、堆存、首次销售等环节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航道整治疏浚、水库清淤和等河道工程涉砂所产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销售处置的除外。

(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砂石来源,运输,转运、过驳,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

(三)采运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单使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采用电子管理单形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系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覆盖砂石开采、运输、过驳、堆存、首次销售全过程,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准确。采砂责任主体及转运区、过驳区、堆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验义务,承运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有关经营主体应当暂停接收、装卸、过驳、销售,通知现场监管责任人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督执法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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