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拟定了《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均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两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两办法相关规定和我省使用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工作情况,为满足我省使用中央资金推动全省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工作实际需要,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央林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我省管理和使用中央资金的政策依据。
二、《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我们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认真研究两办法有关规定,起草了中央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初稿。初稿形成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多次讨论修改,征求了有关部门、各市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汇总吸收有益意见建议基础上,经有关程序形成《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执行,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六章。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中央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相关定义、部门职责等。第二章“资金适用范围”,主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有关中央资金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主要包括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储备库建立、预算下达等相关规定。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主要明确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和程序,以及绩效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五章“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加强资金管理、预算执行、预算公开、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等。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要求市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以及明确解释权、实施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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