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被他人占用,造成闲置谁来买单?

   土地交付的时间是划分双方责任的关键之一,虽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了土地交付的时间,但没有对交付程序以及如何确认交付进行约定。比较明确的规定源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受让人办理不动产证书,却因地上附着物至今未予清理、村民阻挠进地等妨碍无法实现物权的情况,明确双方应通过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红线坐标,核定无误后签署交地确认书,来表示对出让土地的移交占有手续完成。受让人可通过各程序的环节了解出让土地实地情况,确认土地是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地确认书即意味着进行土地实际控制权的移交完成,出让人通过移交对土地占有进行交付,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现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受让人在交付中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材料,其是否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土地物权的归属获得法律上保护,则要根据其意愿决定。本案一审中,因市自然资源局未提供交地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误将土地使用证办理时间2018年1月9日认定为土地交付时间。二审补充证据后,法院组织各方对该项目的交地确认书进行质证,确认2015年2月11日为交地时间,甲公司进行实地勘验,并签署交地确认书,已表明土地交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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