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简明问答

1.市域内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必须提供发票才能报销吗?

市域内出差,出差人须提供自行就餐的发票或有关支付凭证等材料,经单位审核,认定是个人自行就餐,就可按早中晚每人每餐20元、40元、40元标准报销。

2.工作人员一次出差,能否按不同目的地,同时选择凭据报销和包干报销?包干报销还需要提供住宿费发票吗?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事先了解住宿情况,合理选择住宿,选择合适的报销方式,单趟出差,住宿费只能选择一种报销方式。

出差人员选择包干报销住宿费的,报销时,须同时提供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发票等作为出差证明材料。无住宿费发票不得报销住宿包干费用。

3.被中央、省有关部门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差旅、伙食补助费如何报销?是分段计算还是按总时长计算?

 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工作人员被抽调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有关部门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省内每个月报销不超过4次,跨省的每个月报销不超过2次,一往一返计1次。

在外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或有关通知文件,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工作时间半个月以上的,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的70%以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时间半个月以内的,按出差标准补助;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含二个月),按出差标准的50%补助;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按出差标准的20%补助;一年以上不予补助。上述住宿费报销、伙食补助按在外工作期间的总时长计算。

4.在潍坊市城区出差能否报销差旅费?不在市城区的市直机关单位是否执行《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潍坊市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在潍坊市城区内活动不属于出差,不能报销有关费用。

不在潍坊市城区的市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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