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聘请某领域的专业社会人员进行授课,讲课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若授课老师只有行政级别,副县级及以下人员讲课费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正县级及厅局级人员讲课费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标准执行,省部级人员讲课费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授课老师既无行政级别,也无职称的,讲课费原则上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标准执行。
2.如果培训时间为半天,是否可以安排午餐?
按照办法规定,半天(含半天)以内的培训,不安排食宿。场地、资料、交通及其他费用在培训费综合定额中按场地、资料、交通及其他费用标准的70%内安排。
3.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参加收费培训?对参加收费的培训,是否可以报销相关费用?
对参加履职必需的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凭据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4.如何理解“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培训费支出”?
市直单位培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举办培训应坚持“无预算不培训”和“办培训不收费”的原则,所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伙食费”、“住宿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任何名义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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