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
帮扶责任人经入户走访,初步判断贫困户符合低保条件且有申请低保意愿的,请协助贫困户向村两委提出,由村两委初步核实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低保申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如果贫困户家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贫困户提出申请后,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通过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如未通过批准,民政部门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5月20日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9〕17号)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12个月,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在减退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以前认定的五保户)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请帮扶责任人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各项材料。区县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如申请未通过,民政部门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贫困户,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待遇一般可享受至大学毕业)。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贫困户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第二种是贫困户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
如果帮扶责任人发现贫困户存在上述情况,需协助贫困户向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即可领取一次性的救助金;如申请未通过,民政部门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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