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雅安市市级定价天然气企业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联动机制”),现将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为什么要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文件规定,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自2016年11月20日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2015年12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文件,明确放开由燃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以及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放开,雅安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了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时反映上游气源价格变化,同时又避免价格频繁调整。
问题2: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范围?
市级定价天然气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转供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气成本推动型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适用价格联动机制。
问题3:价格联动机制的执行时间?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雅安市市级定价天然气企业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22〕8号)规定,价格联动机制自2022年2月抄见气量起执行。
问题4: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后非居民用气价格如何构成?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其中,单位平均购气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目前按照《关于市级定价天然气企业配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22〕7号)执行,今后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执行。
问题5:当前价格联动机制是如何运行的?
联动周期以季度计算,天然气企业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测算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周期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1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0.1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因未达到联动条件等原因未调整或未调整到位的,在下一联动周期累加或冲减。天然气企业制定调价方案需履行相关公示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后实施。
问题6:价格联动调整额如何计算?
价格联动调整额=(联动周期单位平均购气价格-基期单位平均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配气损耗率为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且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问题7:哪些因素在测算时要予以剔除?
天然气企业能通过储气调峰设施消化的调峰气量,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平均购气价格;要加强合同管理,对于用气大户的超合同量原则上不计入单位平均购气价格,按合同约定单独结算。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