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9月,市政府出台《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办法”)。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事项监督管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决策程序,参照市级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国资局牵头起草《成都市新津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二、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四)《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局、区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区国资局对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着力提升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新增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融资论证、禁止性融资行为、担保实施机制、担保规模比例、禁止性借款行为、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等一系列规定,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更加系统,利于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融资、担保和借款业务。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资产负债率约束、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债务及担保风险信息前置报告等风险防范机制;构建融资及担保事项事前计划、事中动态监管、事后分析评价监督管理体系;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设定担保事项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担保风险分类管控等应对措施;扩大了资金拆借禁止范围,防止资金流向低效无效资产,防范资金损失风险。
四、主要内容
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共包括6章33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和融资及担保事项分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明确了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责边界,区属企业是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执行和责任主体。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规范区属企业开展融资业务的程序,要求年初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具体实施时分层管理,同时提出了禁止性融资行为。
第四章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明确区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和担保业务实施机制,指出可担保和借款对象,担保规模限制,同时明确了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要求区属企业编制上年度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明确区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事后监督管理、问题整改、违规追究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效力相关内容。
五、特别说明事项
鉴于2018年出台的《县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津府发〔2018〕8号)已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成都市新津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亦重新修订,根据工作需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区国资局
解读人:周小菊
联系电话:8259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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