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说明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鲁科字〔2021〕11号)、《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日科字〔2020〕4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意见》(日政办字〔202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共分五部分,细分十七条。
第一部分是评价范围。包括经市科技局备案的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我市经省科技厅备案的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升级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后,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评价。
第二部分是评价指标。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建设运行、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情况。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分类建立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包括单位自评、属地主管部门初评、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等环节。最终成绩由专家评议成绩和现场考察成绩合并计算,没有现场考察成绩的,专家评议成绩为最终成绩。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部分是结果应用及公开。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优秀等次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已获得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对不合格等次新型研发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日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备案资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报省科技厅取消备案资格。
第五部分是相关责任。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严肃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评价过程,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支出。
办法还附有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模板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包括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建设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问题建议和典型案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分类建立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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