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加强和规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教〔2021〕5号)、《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日办字〔2021〕26号)和《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日委〔202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作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共四个部分,细分十五条。第一部分是补助范围。明确补助范围是日照市行政区域注册,2020年以来获批的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部分是补助标准及申报要求。对上述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平台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资金(或创新券)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的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实验、小试、中试设备,以及与研发设备配套使用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需的配件、耗材及软件等,原则上用于生产制造、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非研发活动的,不在补助范围。第三部分是申报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材料报送、属地管理部门审查、专家论证等环节。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获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资金补助通知。第四部分是资金管理监督。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仅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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