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城阳区审计局局长栾林先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了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扩展审计范围,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转变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审计局起草了《青岛市城阳区公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 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 号)、《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总则
1.审计监督范围。对投资来源为区、街两级或主要是区、街两级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独立性。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3.审计经费。审计过程中产生的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审计机关直接支付。
(二)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计划的原则、标准。区审计机关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重点项目全面审计,非重点项目抽查审计。
2.审计计划执行。重点审查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从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三)审计内容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等,区审计机关还应关注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审计实施
1.审计实施要点。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区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审计停止。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结果运用
1.审计结果运用。重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向区政府提报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有关单位。
2.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区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3.审计公开。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公共投资审计结果。
(六)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具体情况。被审计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区审计机关核查相关审计事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结果报告不得违反执业准则;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涉密信息。
(七)附则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
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转变公共投资审计体制,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升级。公共投资审计根据量力而行的选择制定审计计划,较好的解决了凡投必审的短板。
扩展审计范围。将国企建设项目、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审计单位,极大提高了公共投资审计的广度。
进一步深化公共投资审计的内容,涵盖了决策、审批、过程管理、资金使用及后期管护等全链条的审计,提高了公共投资审计的深度,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六、政策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日。
政策咨询具体联系科室:区审计局投资审计科
联系电话:0532-8786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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