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1号)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我市湿地依法保护范围,实现湿地分级管理与保护,规范全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起草了《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湿地认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湿地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湿地保护制度。湿地是东营的立市之本、发展之基,成为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充分印证了我市保护湿地资源的定位和成果。加强湿地保护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绿色发展、实现“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旅游文化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2013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我市面积8公顷以上各类湿地斑块658个,总面积45.81万公顷,约占山东省湿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开展湿地认定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失的基础环节,依法保护湿地的必然要求。

   (一)《办法》是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需要    

    2016年,国务院制定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我国湿地保护作出了顶层设计,提出“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国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2017年,山东省印发的《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设区的市、县(市、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按照这些要求我市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制定印发《办法》,落实国家、省有关湿地认定规定。

   (二)制定《办法》是实施湿地依法保护的关键环节

2018年,我市为推进湿地依法保护,出台的《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认定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认定,是我市湿地纳入《条例》依法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

   (三)制定《办法》是实现我市湿地科学管理的基石

    自然属性决定了湿地是一个特殊复杂的生态系统,其管理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单项资源,在土地利用上又与农地、林地交错,要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管理,就需要依据湿地的自然属性科学确定其范围。因此,湿地认定是开展湿地全面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认定,明确湿地边界,明晰单块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和保护责任单位,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执法,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和管理成效评估,以及各级政府政绩考评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湿地科学规范管理。

   二、《办法》起草过程及依据

 2018年12月,《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贯彻落实《条例》,为我市湿地认定工作提供依据,我局于今年3月份开始《办法》的草拟工作。半年多来,起草组对涉及湿地认定的《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云南、吉林、贵州、天津、上海、渭南等省市湿地认定办法建设进行了学习借鉴,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办法》初稿,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概念。《办法》从湿地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和批准公布层级上,对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做了区分。市重要湿地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需经市政府批准公布,而一般湿地仅需要县(区)政府批准公布。

   (二)关于认定标准。《办法》明确了市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主要从湿地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提出了认定市重要湿地的标准。特别是将分布着我市代表性物种的湿地和因黄河河道摆动新产生的滩涂湿地纳入市重要湿地。

   (三)关于认定程序。为坚持全面保护原则,规定我市采取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定工作。申请认定主要分为:县(区)提报材料、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组织专家评估、拟定建议名录、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指定认定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认定区域。


东政办字〔2020〕1号关于印发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东政办字〔2020〕1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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