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粮食应急储备体系等作出一系列要求。202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储备管理行为。2022年4月,省政府修订了《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对储备粮管理存在的新情况和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印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为切实做好上位政策衔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粮食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市场平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先后两次征求市财政局、农发行东营市分行、各县区和地方粮食承储企业的意见建议,作了多次修改完善。8月13日—9月12日,又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1月1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提交本次会议研究的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文件,在2016版《办法》基础上共修改32条、保留4条、删除10条。
(一)保留内容4条,主要包括收购资金管理、承储企业储存管理及地方储备粮动用条件和遵循原则,涉及《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二)修改内容32条,涉及内容新增17条、修改15条。因机构改革,粮食部门职能划入发改部门,相关职责统一调整为发改部门承担。
第一章总则,修改2条:第二条,进一步明晰了地方储备粮的定义,即“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第三条,规范了储备粮品种结构,规定主要品种为小麦,且要求“口粮品种比例不低于70%”,并明确了“建立地方成品粮储备”的要求。
第二章收购,修改3条:第八条,将“优先收购新粮”修改为“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要求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单位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并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第三章储存,修改3条: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要求,明确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并要求“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第十六条,进一步完善了承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配备防火、防盗、防洪等必要防护设施。第十九条,将小麦储存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修改为“采取‘先预拨、后清算’办法分期或一次性下达资金”。新增3条:第十四条,增加了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的职责。第十五条,增加了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向发改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共享的职责。第十七条,明确了10项承储企业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四章轮换,修改6条:第二十条,明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提出“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行政管理按粮权所属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二十一条,明确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细化了相关流程,要求发改、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跟踪调度承储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化了承储企业粮品质量检验管理,在出库前要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空仓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第三十二条,对地方储备粮轮换发生的损耗进行了修改,将“正常损耗”修改为“储存损耗”,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补充库存。第三十三条,细化了不同品种粮食的轮换补贴周期,规定小麦为4年,稻谷和玉米不低于2年。明确“地方储备小麦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小麦未达到轮换期规定年限提前轮换的,按照每吨每年25元给予轮换费用补贴;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新增10条: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要求“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第二十四条,增加了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调整机制,确需调整的报发改、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轮换主要形式,规定为同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可采用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具体组织出、入库。第二十六条,明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对轮换安排作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承储企业五类不得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的情形。第三十条,增加了承储企业每月向同级发改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入库质量验收检验要求,明确由发改、财政、农发行三部门联合组织轮换验收。相应后果由承储企业承担。第三十四条,增加了轮换资金管理要求,明确由农发行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轮换交易方式为线上公开交易,相关凭证、资料要求至少保留6年。
第五章动用,新增2条: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用预警机制,确保储备粮动用决策的及时、有效。第四十二条,增加动用后补库要求,规定动用后12个月内需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修改1条:第四十三条,列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要求、依法给予处分或追责的四种情形。新增1条: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对承储企业违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有关处置方式。
第七章附则,新增1条:第四十五条,增加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建设要求,明确由发改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删除10条。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删除原第三章储存内容2条、原第六章监督与责任内容7条、原第七章附则内容1条。
政策原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管理科,0546-833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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