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甲公司非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甲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立即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甲公司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鉴于该公司积极推进排水管道改造,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受到一万元的罚款处罚。

【案件启示】设立排水许可制度能够加快排水户设施建设和改造,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从根源上杜绝乱排乱放、违法排水的现象,并为推动源头污染物管理打好基础,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排水户应及时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做好污水排放工作。

案例2:甲某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某日,水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夜间监控巡查发现在河段发生非法采砂行为,当即到达采砂现场。经查,甲某联系2辆工程车和1台挖掘机,在某河段非法采砂,并将偷采河砂存放河道边的空地上。

【处理结果】甲某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案件启示】河道采砂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和涉水基础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开展采砂活动,会影响河势稳定,对防洪、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对严格河道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具有典型的警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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