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于2016年12月21日威政发〔2016〕31号文件印发实施。2018年以来,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名称、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均进行了合理调整和重新定位。
二、决策依据
修订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指定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对《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细化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共设置5章50条,包括总则、政府职责、部门、单位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二是确立了行政责任制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四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
(二)关于“政府职责”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市政府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职责,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管委)设立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三是明确镇街和功能区管理机构职责,镇街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关于“部门、单位职责”内容。明确了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根据我市部门设置情况,对水务(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会展业、林业、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调整。三是对海事、邮政、气象、银保监等中央、省属驻威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四是对部分新兴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了监管部门。
(四)关于“监督与责任追究”内容。规定了定期报告、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以及通报约谈等制度。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
(五)关于“附则”内容。规定区市政府(管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威政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五、政策解读人
解读人: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李薇,联系电话:0631-518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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