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燃气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关于开展燃气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

燃气是生产生活中的基础性能源,燃气安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稳定发展大局,气瓶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为落实省局“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和州安委会全州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监管,加快推进全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大“黑气瓶”打击力度,我州决定从2022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州开展燃气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

一、工作目标

巩固“铁拳”行动气瓶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和四川省六部门联合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燃气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二、重点任务

(一)严把气瓶产品质量源头关

气瓶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通过视频系统等方式,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采取暂停监检措施,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出厂气瓶,书面报告签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否则将对失职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问责。

(二)严格气瓶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总局《“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市监特设发〔2022〕11 号)相关要求,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充装单位要建立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检验气瓶、报废气瓶台账,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以及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持证汇总表。

(三)强化气瓶信息数据追溯

1.压实充装、检验单位气瓶追溯主体责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省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15 号)要求完成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并尽快将全部气瓶录入平台,建立气瓶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上传,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

对仍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属地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因搬迁或已报属地监管部门同意暂停充装等原因未建立气瓶安全追溯平台的充装单位,必须按相关要求完成气瓶追溯平台建设,与县级监管系统对接后方可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对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安全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推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C3.4.1第五款要求,在充装区域等关键部位设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监视录像系统。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合理布局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特别是无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的地区,要鼓励引导相关单位设立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落实定期检验责任,确保属地气瓶应检尽检。

2.加快推进气瓶监管追溯系统数据对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气瓶充装单位于3月31日前将充装追溯平台数据接入本级监管平台,做到应接必接。已完成气瓶监管追溯系统建设的,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强化气瓶安全追溯功能;未完成气瓶监管追溯系统建设的,要主动向州局报告推进计划,倒排工期,按时完成建设并与州级系统对接。

(四)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等行为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 要求,充装前后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以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为重点,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燃气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瓶、超期未检瓶、报废瓶、翻新瓶,未落实《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规定,定期检验机构制售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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